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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污染源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的主要來源,但固定污染源家數眾多,為節省管制成本,故污染管制有必要從重大固定污染源開始著手。為有效管理大型煙囪之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環保署自 82 年起開始實施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s, CEMS)監測管制作業,於 82 年至 92 年將原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品質保證作業規範」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連線作業規範」等 3 項法規合併,並修訂提升法律位階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CEMS 管理辦法)」,並於 82 年至 109 年期間陸續公告第 1 批至第 5 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針對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相關軟、硬體設施、品保作業及連線作業訂定規範,以要求工廠落實煙道監測作業。

  為持續提升與強化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 CEMS 監控管制量能,環保署自 CEMS 管理辦法訂定發布後,已持續檢討修正 CEMS 相關管制措施,針對涉及行政管制、監測技術與資訊系統 3 項層面規範不斷檢討、測試及評估,經歷年多方確認與完整評估相關技術後,本署採分二階段強化 CEMS 監測管理措施,先就可立即施行項目於 108 年 4 月 12 日修正發布第 1 階段 CEMS 管理辦法,並於 109 年 4 月 8 日修正發布第 2 階段 CEMS 管理辦法,以持續提升 CEMS 監測數據品質,強化相關查核與防弊管制措施,擴大監測管制項目,落實全時監測管理制度與整體管制一致性。

 

一、管制目的

  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主要係規範公私場所執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時,其設置、操作及連線應符合相關性能規範及傳輸格式之規定,俾利掌握其空氣污染物之即時排放狀況及實際排放量。

 

二、管制對象

  環保署自 82 年起至 104 年間已陸續公告第 1 批至第 4 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凡達公告條件之各行業鍋爐、廢棄物焚化爐、水泥業、鋼鐵冶煉業、石化業及紙漿業者均為列管對象。109 年 1 月 13 日修正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新增第 5 批管制對象,凡達公告條件之廢棄物焚化爐、鋼鐵冶煉業、廢氣燃燒塔及依環評承諾者均為列管對象,並規範自民國 109 年 4 月 1 日施行,公私場所依規定期限於 2 年內完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設置與連線作業,約可再增加納管 58 根排放管道及 106 根廢氣燃燒,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掌握率將可再提高至 73% 以上。共計已連線監控全國 113 家公私場所及 327 根次排放管道(統計至 111 年 2 月止)。

 

三、監測項目

  公私場所符合環保署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之列管條件者,應依規定之監測項目進行連續監測,並連線至地方環保局,監測項目包括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二氧化硫、總還原硫、氮氧化物、氯化氫、一氧化碳、氧氣、排放流率、各碳數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及高反應性揮發性有機物質等,監測頻率為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為 6 分鐘 1 筆,氣狀污染物為 15 分鐘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