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04

國立成功大學能源科技與策略研究中心
設置辦法

101年4月11日100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1月15日102 學年度校級研究中心評議委員會議通過
103年2月19日第760次主管會報通過
103年4月09日102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核備
108年1月31日107學年度校級研究中心評議委員會議通過
108年4月17日第815次主管會報通過
108年5月15日107學年度第4次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108年6月12日107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發展能源科技與策略之教學研究需要,整合校內各院系資源,以發揮整體效益,依據本校校級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設置「國立成功大學能源科技與策略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主要任務為規劃及整合各院系從事能源科技與策略之教學、研究與服務工作。本中心以設下列五組為原則,分別執行相關業務,中心得視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各組名稱及業務。

一、行政組:負責中心各項行政與會計事務。

二、研究組:負責推動中心各項研究工作,下設能源核心實驗室,整合並支援跨院系之相關研究。

三、國際化組:負責推動中心與國外能源研究機構之交流與合作。

四、人才培育組:負責能源教育資訊網站,規劃跨院系之全校性能源學程,培育能源科技與策略人才。

五、產學合作組:負責推動中心與國內外能源相關機構之合作,及其它與產、官、學、研相關業務之推展。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掌理本中心業務;副中心主任若干人,協助中心主任處理中心業務。任期三年,得連任。中心主任、副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本校專任教師或中心研究員兼任之。

第四條 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由中心主任報請校長聘任,中心各組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專、兼任研究員及助理若干人。

第五條 本中心為研議研究發展有關事項,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中心主任聘請校內專任教師擔任。任期一年,得連任。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中心主任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第六條 本中心設立諮詢委員會,對本中心之發展提供建言。諮詢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教務長、研發長、研究總中心主任及本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並聘請校內外相關人士九至十五人為委員。諮詢委員任期三年,得連 任。諮詢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心主任兼任之。諮詢委員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中心得視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八條 本中心經費收支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級研究中心設置管理評議委員會及主管會報審議,並提請校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能源科技與策略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
設置要點

102年6月25日中心會議通過
102年9月24日中心會議修訂
102年10月23日本校102學年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4年5月21日本校103學年第4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能源科技與策略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研究人員聘任事宜,設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評審會置委員六至七位,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中心主任(兼召集人)。如中心主任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評審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由本中心會議自本中心專任教授或研究員推選之,如本中心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或研究員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本中心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研究員擔任之。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三、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評審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得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之人員,不得擔任評審會委員。

四、評審會每學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評審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研究人員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

(二)其他有關研究人員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評審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六、研究人員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經本會通過後,報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七、評審會開會時非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決議。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評審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評審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評審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評審會申請迴避。有具體事實足認評審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評審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評審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評審會申請迴避。有具體事實足認評審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評審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九、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報請非屬學院召集人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能源科技與策略研究中心研究人員升等辦法

103年12月23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能源科技與策略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專案研究人員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作業,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辦法與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專案研究人員實施要點,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三級,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本中心研究人員資格如下:

一、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或研究機構副研究員(或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服務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八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服務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副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或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或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服務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服務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三、助理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或研究機構博士後研究一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服務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任大學研究助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服務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服務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第三條 本中心申請升等研究員者,應擔任副研究員或副教授3年以上,績效及服務成績優良且有重要研究著作(含專業著作)。申請升等之著作須於申請前最近5年之資料。

第四條 本中心申請升等副研究員者,應擔任助理研究員或助理教授3年以上,績效及服務成績優良且有重要研究著作(含專業著作)。申請升等之著作須於申請前最近5年之資料。

第五條 本中心申請升等助理研究員者,應擔任博士後研究1年以上或研究助理三年以上,績效及服務成績優良且有重要研究著作(含專業著作)。申請升等之著作須於申請前最近5年之資料。

第六條 本中心之升等審查分為初審、外審及複審三階段,依序進行。各階段審查由本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評會)受理承辦。初審及複審會議須有研評會委員2/3以上(含)出席始得開議。

第七條 初審程序如下:

研評會召集人必須在申請截止日後一週內召開研評會,由研評會委員依據申請人之績效、研究及服務作綜合評比(評比標準依評分表規定),通過初審者必須取得研評會出席委員2/3以上(含)之同意,始進入外審。

第八條 外審程序如下:

一、外審主要為審查申請人在依本中心任務評分表其專業研究領域之能力成果。

二、初審通過後,由研評會邀請外審評審委員四人,由國內外相關領域具有審核申請人專業能力之專家學者擔任。

三、申請人得申請至多兩位迴避外審評審委員,並詳述迴避理由,研評會召集人得決定是否迴避。

四、外審作業必須考慮給予審核委員充分審閱時間(二週內),外審作業由研評會召集人彙集申請人資料並統一發函送外審。

五、著作外審審查結果,三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過。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100分,擬升等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者,以75分為及格,未達75分者為不及格;擬升等研究員者,以80分為及格,未達80分者為不及格。

六、若經申請人要求,研評會召集人須將外審意見匿名並重新繕打後交申請人參考。

第九條 複審程序如下:

一、複審由研評會委員參考初審、外審結果及申請人之績效、研究及服務(含專業、品德、操守)作綜合考評。其所佔比率以績效40-45%、研究35-40%、服務20%等三項(總和比率為100%)之平均分數皆須達70分以上,且各項評分達70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須達出席可投票委員2/3以上(含)始進行升等之投票,獲出席委員2/3以上(含)之同意票者為決議通過,向非屬學院教評會推薦升等。

二、申請人對審查結果有疑義時,得向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十條 研評會委員若與申請人有師生、計畫合作、共同著作或其他足以影響客觀立場之關係時,應予迴避。

第十一條 審查相關人員必須謹守保密原則,不得私自洩露與審查程序相關之委員名單和審查意見。初審、外審、複審之決議由研評會召集人以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報請非屬學院召集人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